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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的工作通知

为进一步掌握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种类、数量等基本情况,现将做好2012年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环保局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的工作通知

一、申报范围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的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大专院校、医院、科研单位、各类检测检验机构(环境监测站、药品食品监督检验机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等)产生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医疗废物焚烧处置单位产生的'焚烧飞灰、危险废物经营企业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的废渣(泥)均应列入申报登记范围。

二、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20xx年2月23日前,列入本通知第一条的企事业单位按要求完成申报登记表填写(因企业生产情况,当年无危废产生的企业填写零申报),一式四份盖具公章上报所在县(区)环保局,市本级企业申报工作由市环保局污防科负责。

(二)县级汇总。20xx年3月1日前,各县(区)环保局完成辖区汇总,并向市环保局上报申报表格(一式四份,盖具公章)和电子文档。

(三)全市汇总。20xx年3月8日前,市环保局完成全市汇总。

三、相关要求

(一)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企业及种类、数量是监管工作的基础,各县(区)环保局要结合本次申报登记,准确掌握辖区危险废物基础信息,并根据实际生产工艺和生产规模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动态管理;要加强与环评审批部门的沟通联系,掌握新、扩、改建企业危险废物产生情况。

(二)对于拒绝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各县(区)环保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三)本次申报登记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区)环保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按时保质完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