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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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辯狀範文最新

民事答辯狀,是民事被告、被上訴人針對原告或上訴人的起訴或上訴,闡述自己認定的事實和理由,予以答覆和辯駁的一種書狀,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民事答辯狀範文最新,歡迎閱讀參考。

民事答辯狀範文最新

  民事答辯狀範文最新1

答辯人:陳ⅹⅹ,女,xxx年10月18日出生,漢族,住ⅹⅹ縣ⅹⅹ鎮ⅹⅹ路ⅹⅹ號。

被答辯人:熊ⅹⅹ,男,xxx年8月30日出生,漢族,住ⅹⅹ縣ⅹⅹ鎮ⅹⅹ路ⅹⅹ號。

因熊ⅹⅹ訴陳ⅹⅹ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針對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和陳述的事實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答辯人請求法院判決答辯人全面履行合同於法無據。

買賣合同第七條明確約定:“若出賣人翻悔,出賣人須退還買受人所交的定金(即人民幣肆拾萬元整)並賠償買受人的損失人民幣(貳拾萬元整);若買受人翻悔,則出賣人只退還買受人所交給出賣人的貳拾萬元整定金,且此協議解除。”

對於該條該項之約定,答辯人認為至少說明了三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之時,已經預見到了可能存在一方翻悔(即違約)的情況,並且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翻悔的情況下怎麼處理,該規定實際上屬於違約處理條款,那麼,根據意思自治,當一方違約時,該違約條款應當優先適用,另一方也只能選擇適用該約定,即只能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否則違約條款就沒有存在的價值和意義。因此,被答辯人要求法院判決答辯人全面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於法無據。

第二,根據該條款之約定,一方違約,承擔違約責任後,合同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有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在上述條款中,買賣雙方明確約定如果一方翻悔的,承擔違約責任後,合同解除,也就是說買賣雙方均有以承擔違約責任為條件來解除合同的權利,因此買受人要求法院判決出賣人強制履行合同義務而不是要求承擔違約責任的訴訟請求沒有合同依據,並且判決強制履行難以執行,因此請求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第三,買賣合同把定金和違約金合併在一起加以約定,如果出賣人違約,須退還買受人所交的定金並賠償損失貳拾萬元,對於定金,是要求退還而不是要求雙倍返還,即退還後賠償貳拾萬元損失即可,通過約定放棄了定金罰則;如果買受人違約,出賣人退還買受人貳拾萬元,對於這貳拾萬元我們認為就是違約金,因為如果適用定金罰則,則是肆拾萬元(即要雙倍返還定金)。可見,既然買受人違約承擔貳拾萬元違約責任,那麼出賣人違約也只能承擔貳拾萬元違約責任,雙方之間承擔的違約責任的大小和程度才是一致的,再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答辯人認為,在本案中,當事人之間通過明確具體的約定選擇了違約金罰則,放棄了定金罰則,無論哪方違約,均承擔貳拾萬元違約責任。

二、本案是被答辯人違約在先,答辯人並沒有違約,而是依法行使法律賦予的先履行抗辯權。

根據房屋買賣協議第三條之約定:“待買受人付清全部房款(交款時雙方同時到ⅹⅹ縣信用合作聯社將出賣人的該房的抵押權證全部取出)後,出賣人不再享有該房的任何產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此房的一切房產所有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即歸買受人所有。”該約定說明被答辯人有先付清房款並協助答辯人到銀行取出房產權屬證明的義務,然後答辯人才有協助被答辯人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的義務,雙方履行義務有先後之分,即被答辯人履行義務在先,答辯人履行義務在後,現被答辯人未付清購房款,根據合同約定,答辯人有權拒絕交房和辦理過戶手續。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違約在先,答辯人是合法行使法律賦予的先履行抗辯權,且被答辯人要求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於法無據,因此,請求貴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致

  ⅹⅹ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陳ⅹⅹ

  二○xx年四月十五日

附:

1、本答辯狀副本2份;

2、合同影印件1份,共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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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XXXX單位

法定代表人:XXXX,部長。

被答辯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經理。

答辯人就XXXX有限公司訴XXXX單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答辯人所訴與事實不符。

1、我單位從未派人到被答辯人處賒購商品,接到訴狀後,經詳細調閱財務檔案,從來都沒有被答辯人所訴的`財務檔案或欠款記錄。幾任單位領導更換進行財務交接時也從來都沒有被答辯人所訴債務的交接手續。

2、我單位作為國家機關,遵循單位嚴格的財務制度和報銷流程,不可能指派工作人員到沒有簽訂掛賬協議的商店隨意掛賬。我單位與被答辯人沒有采購合同,沒有授權工作人員到被答辯人處採購商品。

二、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有重大瑕疵,不能採信。

1、關於被答辯人所訴XXXX元的欠條。證據瑕疵一,我單位印章的全稱應為:“XXXX單位”,而被答辯人提供的欠條證據中的印章為:”XXXX單位”。此印章不屬我單位印章。證據瑕疵二,該欠條僅加蓋了公章,沒有任何經辦人員或財務人員或單位領導的簽字,被答辯人沒有提供購物明細。經查,我單位既沒有該筆欠款的財務記錄,也沒有相關物資的入賬資料。證據瑕疵三,欠條下半部分所謂的還款記錄,僅有部分個人簽字,沒有加蓋我單位公章。

因此,被答辯人提供的該證據與我單位沒有關聯性,我單位不應承擔責任。

2、關於被答辯人提供的有個人簽字的XX張“銷貨清單”。

我單位從未授權任何人到被答辯人處賒購商品,也沒有收到銷貨清單上的任何商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所以該賒購行為的民事責任不應由我單位承擔。

三、被答辯人提供的的XX張“銷貨清單”,其記載日期均為2006年和2007年,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上述銷貨清單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應以銷貨清單上記載的時間為準,到今早已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即使買賣事實成立,被答辯人也早已喪失勝訴權,人民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綜上,被答辯人所訴無事實依據,證據有重大瑕疵,與待證事實毫無關聯,不能證明其主張。被答辯人的各項訴訟請求均應予以駁回。

此致

  XX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X單位

  二〇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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