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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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協議書格式與各方法律效力

爭議協議格式

仲裁協議書格式與各方法律效力

仲裁協議書

當事人:

當事人:

當事人雙方願意提請仲裁委員會按照其《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如下爭議:

(爭議的事項)

(1)……

(2)……

(3)……

當事人名稱: 當事人名稱:

地址: 地址: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意:仲裁機構的名稱一定要準確。)

協商協議格式

仲裁《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我們經過協商,願就年月日簽定的合同第條約定的仲裁事項,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申請仲裁委員會仲裁,並適用《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當事人: 當事人:

簽名(蓋章): 簽名(蓋章):

日期: 日期:

仲裁協議的效力

(一)對當事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協議一經有效成立,即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發生糾紛後,當事人只能向仲裁協議中所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而不能就該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對法院的約束力

有效的仲裁協議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轄權。《仲裁法》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宣告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三)對仲裁機構的法律效力

仲裁協議是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礎,是仲裁庭審理和裁決案件的依據。沒有有效的仲裁協議,仲裁委員會就不能獲得仲裁案件的管轄權。同時,仲裁委員會只能對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的爭議事項進行仲裁,對超出仲裁協議約定範圍的其他爭議無權仲裁。

(四)仲裁協議的獨立性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以及合同成立後未生效、被撤銷等,均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就爭議解決達成仲裁協議的,合同未成立也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五)仲裁協議效力的確認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當事人既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不明確的,由仲裁協議簽訂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