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評估報告

舊機動車鑑定評估報告

 一、緒言

舊機動車鑑定評估報告

(鑑定評估機構)接受 的委託,根據國家有關資產評估的規定本著客觀、獨立、公正、科學的原則,按照公認的資產評估方法,對 (車輛)進行了鑑定評估。本機構鑑定人員按照必要的程式,對委託鑑定評估車輛進行了實地查勘與市場調查,並對其在 年 月 日所表現的市場價值作了公允反映。現將車輛評估情況及鑑定評估結果報告如下:

二、委託方與車輛所有方簡介

(一)委託方 ,委託方聯絡人 ,聯絡電話:

(二)根據機動車行駛證所示,委託車輛車主 。

 三、評估目的

根據委託方的要求,本專案評估目的

口交易 口 轉籍 口 拍賣 口 置換 口 抵押 口 擔保 口 諮詢 口 司法裁決

 四、評估物件

評估車輛的廠牌型號( );號牌號碼( );發動機號( );車輛識別代號/車輛號( );登記日期( );年審檢驗合格至 年 月 日;公路規費交至 年 月;購置附加稅(費)證( );

車船使用稅( )。

 五、鑑定評估基準日

鑑定評估基準日 年 月 日。

六、評估原則

嚴格遵循“客觀性、獨立性、公正性、科學性”原則。

 七、評估依據

 (一)行為依據

舊機動車評估委託書第 號

 (二)法律、法規依據

1、《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

2、《摩托車報廢標準暫行規定》(國家經貿委等部門令第33號);

3、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於印發<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施行細則>的通知》(國資辦發[1992]36號);

4、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於轉發〈資產評估操作規範意見(試行)〉的通知》(國資辦發[1996]23號);

5、國家經貿委等部門《汽車報廢標準》(國經貿經[1997]456號)、《關於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及其補充規定》(國經貿經[1998]407號、)《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農用運輸車報廢標準》(國經貿貿源[2001]234號)等;

6、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等。

 (三)產權依據

委託鑑定評估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編號: 。

(四)評定及取價依據

技術標準資料:GB7258----2004《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等相關技術標準。

技術引數資料:

技術鑑定資料:

其他資料;

 八、評估方法

口重置成本法 口 現行市價法 口 收益現值法 口 其他

注:“口 其他”係指用兩種或兩種以上評估結果的加權平均值作為評估值,比較少用。

計算過程如下:

 九、評估過程

按照接受委託、驗證、現場查勘、評定估算、提交報告的程式進行。

 十、評估結論

車輛評估價格 元,金額大寫:

 十一、特別事項說明

注:特別事項說明是指在已確定評估結果的前提下,評估人員認為需要說明在評估過程中已發現可能影響評估結論,但非評估人員執業水平和能力所評定估算的有關事項以及其他問題。

 十二、評估報告法律效力

(一)本項評估結論有效期為90天,自評估基準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當評估目的在有效期內實現時,本評估結果可以作為作價參考依據。超過90天,需重新評估。另外在評估有效期內若被評估車輛的市場價格或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導致車輛的'價值發生變化,對車輛評估結果產生明顯影響時,委託方也需重新委託評估機構重新評估;

(三)鑑定評估報告書的使用權歸委託方所有,其評估結論公供委託方為本專案評估的使用和送交舊機動車鑑定評估主管機關審查使用,不適用於其他目的;因使用本報告書不當而產生的任何後果與簽署本報告書的鑑定估價師無關;未經委託方許可,本鑑定評估機構承諾不將本報告書的內容向他人提供或公開。

附件:

一、舊機動車鑑定評估委託書

二、舊機動車鑑定評估作業表

三、車輛行駛證、購置附加稅(費)證影印件

四、鑑定估價師職業資格證書影印件

五、鑑定評估機構營業執照影印件

六、舊機動車照片(要求外觀清晰,車輛牌照能夠辨認)

  註冊舊機動車鑑定估價師(簽字、蓋章) 複核人(簽字、蓋章)

  (舊機動車鑑定評估機構蓋章)

  年 月 日

注:複核人須具有高階鑑定師資格

備註:本報告書和作業表一式三份,委託方二份,受託方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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