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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的民事答辯狀範文

法律文書寫作是每一名律師必須具備的基本技能。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實用的民事答辯狀範文,供大家閱讀參考。

實用的民事答辯狀範文

  實用的民事答辯狀範文1

答辯人:王**,女,漢族,xxx年1月26日出生,身份證號;

住所地:xx市xx區xxx鎮大唐村湯家灣號,電話.

被答辯人:xx****置業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沿江工業開發區新華路號;

法定代表人,職務董事長。

答辯人王**與被答辯人xx****置業擔保有限公司居間合同糾紛一審一案 ,被告代理人針對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作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置業公司在本案中沒有促成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依法不能收取居間佣金。本案中,答辯人、被答辯人以及第三人張汝人所共同簽訂的《房地產買賣中介合同》無論從合同的形式上還是從合同的內容上看,該合同的在性質上都屬於居間合同而不是買賣交易合同。從形式上看,該合同是中介合同屬於居間合同;從內容上看該合同是確定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該合同中之所有關於房屋買賣合同條款的規定只是為進一步明確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且在合同的訂立過程中,被答辯人一直向答辯人強調該合同中關於買賣合同條款的規定只是買賣雙方的買賣意向的確定,具體的買賣合同在買方和賣方間另行簽訂。因此,根據我國《合同法》第427條“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的規定,被答辯人依法不得向答辯人主張居間佣金。此外,答辯人已經向被答辯人支付了 六分之一(2680元) 費用,足以彌補被答辯人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如被答辯人並未提供任何證據證實其從事居間活動花費了多少必要費用,答辯人將保留要求被答辯人退還多收的居間費用的權利。

二、由被答辯人提供的該份居間合同中關於居間佣金報酬的規定與國家的強制性法律相違背屬於無效條款。該合同第七條第一款中關於“本合同一經簽訂即視為丙方已經促成交易”規定,違反了合同法第427條的規定,被答辯人試圖用居間合同的成立來作為佣金報酬的支付條件,被答辯人顯然在用格式條款來免除其主要義務、排斥居間合同中委託人的主要權利、嚴重加重了委託人的責任。居間合同中的這一條款顯然已經違反了我國合同法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三、居間合同的當事人所共同確定的受託方的義務居間人並未實際履行,故委託人有權利拒絕支付義務報酬。合同確定了被答辯人6項主要義務,但被答辯人並未履行該合同中的第一項義務,也是該合同的主要義務,致使合同的實際交易未能完成,所以答辯人有權利拒絕支付居間佣金。

四、根據該居間合同第12條第十二項約定,被答辯人的佣金應該由合同的甲方張汝仁支付。根據該合同條款約定“由違約方承擔房價2.4%的'中介公司的全部佣金”,顯然答辯人並非本居間合同的違約方,是出售人即張汝仁拒絕向答辯人賣售房屋導致買賣合同未能成立,交易未能促成。然本案的被答辯人不向合同的違約方張汝仁主張佣金反而向合同的守約方答辯人主張佣金行為是缺乏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的。此外,答辯人有理由懷疑被答辯人和其提供的房屋賣方存在惡意串通,提供虛假售房資訊促成所謂的買賣合同,騙取買房人佣金的可能。其提供的房源資訊因房屋的所有人拒絕買賣房屋而無效,由於其提供資訊的無效導致其居間合同的主要標的失去最起碼的存在根基,根據《合同法》第425條規定:“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故答辯人有權拒絕支付佣金。

五、該居間合同中關於佣金額度2.4%的確定條款超過了(蘇價服(xxx3)233號)《江蘇省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所規定的額度標準,超出部分懇請法庭不予支援。根據《江蘇省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存量房(二手房)買賣代理費:根據服務內容的多少實行差別收費。提供買賣(置換)全過程服務的(包括提供資訊、勘查評估、置換配對、陪同看房、代繳稅費、代收代付購房款、代辦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證、協助辦理物業交割等),按成交價格總額的1.5-2%收取。”顯然該公司的佣金額度的確定已經超出了上訴檔案規定,就此,答辯人保留依法向物價管理本門投訴的權利。

綜上,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要求支付佣金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懇請法庭予以駁回;並判決由被答辯人承擔本案的所有訴訟費用。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王**

  xxx年十一月十一日

  實用的民事答辯狀範文2

答辯人:XXXX單位

法定代表人:XXXX,部長。

被答辯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經理。

答辯人就XXXX有限公司訴XXXX單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答辯人所訴與事實不符。

1、我單位從未派人到被答辯人處賒購商品,接到訴狀後,經詳細調閱財務檔案,從來都沒有被答辯人所訴的財務檔案或欠款記錄。幾任單位領導更換進行財務交接時也從來都沒有被答辯人所訴債務的交接手續。

2、我單位作為國家機關,遵循單位嚴格的財務制度和報銷流程,不可能指派工作人員到沒有簽訂掛賬協議的商店隨意掛賬。我單位與被答辯人沒有采購合同,沒有授權工作人員到被答辯人處採購商品。民事答辯狀範文精選

二、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有重大瑕疵,不能採信。

1、關於被答辯人所訴XXXX元的欠條。證據瑕疵一,我單位印章的全稱應為:“XXXX單位”,而被答辯人提供的欠條證據中的印章為:”XXXX單位”。此印章不屬我單位印章。證據瑕疵二,該欠條僅加蓋了公章,沒有任何經辦人員或財務人員或單位領導的簽字,被答辯人沒有提供購物明細。經查,我單位既沒有該筆欠款的財務記錄,也沒有相關物資的入賬資料。證據瑕疵三,欠條下半部分所謂的還款記錄,僅有部分個人簽字,沒有加蓋我單位公章。

因此,被答辯人提供的該證據與我單位沒有關聯性,我單位不應承擔責任。

2、關於被答辯人提供的有個人簽字的XX張“銷貨清單”。

我單位從未授權任何人到被答辯人處賒購商品,也沒有收到銷貨清單上的任何商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所以該賒購行為的民事責任不應由我單位承擔。

三、被答辯人提供的的XX張“銷貨清單”,其記載日期均為xxx6年和xxx7年,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上述銷貨清單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應以銷貨清單上記載的時間為準,到今早已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即使買賣事實成立,被答辯人也早已喪失勝訴權,人民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綜上,被答辯人所訴無事實依據,證據有重大瑕疵,與待證事實毫無關聯,不能證明其主張。被答辯人的各項訴訟請求均應予以駁回。

  此致

  XX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X單位

  二〇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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